大竹县律师:非法使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被金钱蒙蔽双眼,甚至作为非法使用资金的行为,这可能违反刑法。那么,我国非法使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了什么呢?大竹县律师——胡迪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非法使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观要件
犯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大竹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犯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点。一般主体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必须是社会保障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