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礼尚往来中的行贿犯罪
例如,贿赂和生活更常见,由于深厚的友谊和相互赠送,即所谓的礼物交流形式,属于礼物行为还是贿赂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一些罪犯的犯罪手段越来越聪明。为了掩盖人们的耳朵,他们经常利用假期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婚姻和葬礼来礼物和贿赂。那么,我们如何确定礼物交流中的贿赂呢?大竹县律师——胡迪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杨某和个体户林某是同一个村庄。他们关系密切,交往频繁。2007年左右,杨某担任厂长期间,该厂生产的一款电子产品非常受欢迎。杨某利用职权之便,多次以最低出厂价为林某批准大量电子产品。林购买电子产品后,转手转售,收入非常丰厚。2009年6月,杨某的儿子(我厂保安)结婚。林某给儿子一辆车、家电、现金20多万元,杨某也知道。另查,林某丧父,杨某去帮忙,并送礼5000元。
如何处理此案,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是林构成犯罪。林送的礼物不是礼物。林送给杨儿子的礼物超过20万元,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礼物范围。林送的礼物“醉汉的意思不是酒”,属于曲线贿赂,杨利用权力为林牟利,构成贿赂罪。
第二种观点是,杨不构成犯罪。杨的儿子结婚了,林送的钱和东西都是礼物,属于礼物行为,不能受贿。退一步,即使林送的礼物是贿赂,杨的儿子也只是司机,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杨也不能作为贿赂罪的主体。虽然杨知道他的儿子收受了林的所有钱和东西,但杨的父子没有串通和预谋,主观上没有共同受贿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共同受贿。因此,杨的父子不能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杨某与其子共同构成受贿罪。
大竹县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有三点:
一、贿赂与正当礼物的界定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于家庭和友谊,亲戚朋友互相赠送礼物是正常的人际交往,也是正当合法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罪犯的犯罪手段越来越聪明。为了掩人耳目,他们经常利用假期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机会给予礼物和贿赂。对于“以礼代贿”、“以礼代贿”、认定“明礼暗贿”等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友情关系,即是否存在礼物的情感基础;
2、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承诺、开始或为其谋取利益;
3、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给予和接受的方式是否隐蔽;
5、接受财产的数额和价值。
一般来说,礼物是礼物,注重平等性和适当性,更注重友谊。考察杨、林的交往史,杨、林是同一个村庄,关系密切,确实有礼物的情感基础和历史,杨结婚,林送一定数额的钱是完全可以的,属于人性。然而,林一次送20多万元,不仅杨给林5000元,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年收入与农民人均年收入相比,林礼物相当于城市居民5多年,农民10多年的收入。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礼物范围,属于曲线贿赂。
二、杨是否构成受贿罪?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实践中,“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公务员能够实施并应当积极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者收受贿赂,是最常见的受贿方式;
(2)公务员可以积极实施自己的服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者收受贿赂;
(3)公务员应当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者收受贿赂,但不实施或者不实施自己的职务;
(4)公务员利用职务行为的强有力条件,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约定或者收受贿赂。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可以在收受财产的同时,也可以在之前或之后实施。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意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利益是否实施,都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中,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审批权,批准林,然后林转售牟利。这显然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公务员可以实施但不应该实施,积极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因此,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它已经构成了贿赂罪。
三、杨某及其子女是否构成受贿共犯
贿赂罪属于身份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杨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显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无疑可以成为贿赂罪的主要资格。杨的儿子,作为一名司机,不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但你能说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贿赂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它包含两个含义:
一是犯罪必须两人以上;
二是两人以上必须实施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杨子收受了林的钱,无论他是否有证据与父亲合谋,但他知道或应该知道他可以收到如此巨大的礼物,因为他的父亲,以及权力(审批权)。杨知道他的儿子收到了林的大量礼物,既不停止也不拒绝,双方实际上达成了默契,即“合作”共同完成贿赂。因此,杨和他的儿子可以构成共同的贿赂罪。
综上所述,杨某利用职权为林某谋取利益,始终知道他的儿子正在收受林某的钱。他的儿子也知道或应该知道,他的礼物是基于他的父亲利用他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杨子收钱与父亲批准他人谋取利益是分不开的。没有杨某的批准,林某就不会送“礼”,杨子也不会收到“礼”的结果。大竹县律师因此,杨某的父子既有共同犯罪的意图,也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图。虽然分工不同,但都属于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因此,杨某的父子共同犯有受贿罪,应当共同承担受贿罪。
大竹县律师本案告诉我们,有目的的礼物构成贿赂罪,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也构成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