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伤残丈夫要求离婚
【案情】
徐(女)和王(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生下女王。大竹县律师——胡迪为您介绍以下问题:2013年8月,徐发生交通事故,多处伤害分别构成二级、四级、十级残疾。事故发生后,徐的父母与王就徐的治疗发生了激烈的冲突。2013年12月,徐的父母带徐回家照顾他。2015年3月,徐被评为智力残疾一级。2017年4月,徐的父亲徐向法院申请变更徐的监护人,后来法院确认徐的监护人由王变更为徐。2017年12月,徐提起养老纠纷诉讼,要求王每月支付5000元。后来,法院裁定王每月支付400元。2017年7月和2019年1月,王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离婚,法院裁定双方不得离婚。2019年10月,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离婚。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在法院多次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仍未能修复关系。结合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父母带回家,双方没有互动,双方的关系确实破裂了。鉴于徐在婚姻关系中因事故致残,无法照顾自己,他有权依法获得经济帮助。经过法官和家庭调解人的多次调解,徐终于同意徐和王离婚。法院裁定双方离婚,王由王抚养,王每月支付徐500元。判决作出后,王及时支付了费用。
大竹县律师点评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关系的破裂是法院允许离婚的法律原因。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他们应该患难与共,互相支持。在赞扬永不放弃的新案件的同时,我们不应剥夺一方在夫妻关系破裂时结束婚姻关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残疾构成智力残疾。男方多次要求离婚,女方变更监护人,被父母带回家。可以肯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了。
徐作为该女子的监护人,通过法官和家庭调解员的劝说,也做出了理性的决定。当然,在法律和道德不同意婚姻关系后,一方忽视了弱势一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经历是同情的,未来的生活也是困难的。法院裁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符合人情和法律原则,司法也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