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职员,1997年被介绍给独生子周某。大竹县律师——胡迪为您介绍以下问题: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婚姻殿堂,并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的日子也算甜蜜。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似乎变脸了,不仅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与唐某争吵,甚至对唐某动手脚。2004年12月1日,在父母双方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不在家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从那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来,用拳头和脚,导致唐某多处皮肤发青。唐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周某。那天,唐某搬回娘家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母亲家,正准备骑自行车上班。他被等在楼下的周某殴打,导致全身多处青紫。报警后,他平息了。2006年4月6日,唐某终于起诉法院,以周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在诉讼中,周某拒绝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唐要求离婚是基于周实施家庭暴力,因此确认家庭暴力是否与唐的要求有关。法院根据中国婚姻法判决唐与周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并判决周赔偿唐损失1万元。大竹县律师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的一种常见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不仅增加了对妇女权益的侵犯,而且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后果,家庭暴力开始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禁止行为、离婚和损害赔偿的法律情形之一,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和法律属性
联合国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经常反复发生,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行为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最亲密的家庭单位,使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破坏和性暴力。
从理论上讲,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的主体是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从狭义上讲,家庭暴力只是指夫妻之间的暴力,即婚姻主体,受害者大多是妇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代表性,大竹县律师只讨论狭义上受害者为妇女的家庭暴力。大竹县律师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
分析家庭暴力的社会特征,不仅可以进一步了解其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而且有助于寻求公平和及时的司法救济。由于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侵权形式
第一,隐蔽性。在时间上,通常发生在夫妻单独相处时,尤其是晚上。此外,外人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家务”,所以第三人不知道;在理解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为了换取所谓的家庭“和谐稳定”,逆来顺受、妥协,维权意识差。
第二,复杂性。由于法律使用了“暴力”一词,暴力应该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忽视了消极行为的普遍存在,无法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复杂性。从暴力内容分析,可分为积极的暴力行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连续性。行为人往往抓住对方不敢反抗或服从命令的心态,多次、持续的非法侵权,给对方造成长期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这种连续性不是虐待的连续性和频繁的家庭暴力,而是由于数量的积累而造成的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正是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大竹县律师认为,家庭暴力的正确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和夫妻之间,因此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基于这一特点,法官可以利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纠正一般侵权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在现有间接证据的基础上,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或推理等方法,灵活公正地分配证明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多次殴打原告,有主观的坏习惯,2006年5月11日上午发生的暴力相加,情节相当糟糕。虽然每次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并不严重,但对原告的心理足以引起恐惧,这种精神折磨可能会对女性的身心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一定的伤害后果。